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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纠风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中介及社团组织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纠风办、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中介及社团组织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纠风办、民政局:

  根据省纪委八届三次全会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全省开展中介及社团组织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范围

  各类协会、学会,中介组织收取的服务性费用,清理的重点是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各类服务性收费。着重解决利用或者变相利用行政职权或垄断地位,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中介组织或者下属单位搭车收费问题,纠正行政部门、垄断行业指定协会、学会、中介组织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行为。

  二、自查的基本政策

  1、社团组织收费。协会、学会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按规定程序审批。协会、学会等会费的确定或调整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协会、学会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协会、学会等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确需举办的,一般应在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并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协会、学会等收取会费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2、中介机构收费。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人可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收费项目或收费行为,一律予以取消或者整改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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