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9〕237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
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价格服务、价格认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全省价格服务、价格认证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为其提供市场价格政策咨询、市场价格行情调查预测、担任常年价格顾问等价格服务的机构,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服务对象收取价格服务费。
二、凡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因生产经营、合同签定、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司法公正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进行公正性认定时,由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价格认证费。
开展价格认证的服务机构,须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价格服务费、价格认证费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价格认证时,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各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六、本通知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有关价格服务、价格认证的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表:甘肃省价格服务和价格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