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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规模较小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后,确需调整的,由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但必须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入住面积达到50%和入住户数50%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同时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设计予以审查,确保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和配套建筑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物业管理用房标牌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房屋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面积的3‰,最低不得少于8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不少于15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暖气、采光、通讯等基本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表;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表;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并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表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卫生、交通、环卫、商业服务、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区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应设置有效隔离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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