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巩固完善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土地违法违规中深层次问题。通过建立完善土地执法联动巡查机制、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土地执法问责制度,建立健全基层土地执法机构,充实基层土地管理队伍,完善土地执法巡查责任制等措施,逐步建立起土地执法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方法
1、组织自查。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出来的违法违规用地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查处。对在自查清理中隐瞒未报的要继续严格清查。自查结束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自查结果。
2、全面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自查的基础上,按方案的要求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和结果逐项进行检查,对查处不到位、应立案而未立案或以罚代法等行为及时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视情况进行通报,并重新复查整改。检查结束后,将结果报市领导小组。
3、组织抽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县(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纠正整改到位,并严格落实问责制。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五、工作职责
(一)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清理和查处。
(二)各园区对本园区内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负总责,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园区,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由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未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园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三)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和查处工作,依法下达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违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协助司法部门补充调查,并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四)司法部门。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做好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加快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