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2009〕26号)
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确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现就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
(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生成(包括制作、保存,下同)单位的职责。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办事机构是向省政府在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
(二)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该政府信息制作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
(三)国家机关驻省直属机构可比照省政府部门,作为向省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
二、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一)各责任单位应主动送交本单位生成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责任单位送交政府信息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不得送交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也不得以保密为托辞不送交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修改或者废止时,责任单位应及时送交修改后的政府信息,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
三、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一)各责任单位应向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由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转省档案馆和省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