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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指导和审核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或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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