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
长春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加强对民间组织的执法、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县(市)区社会团体、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市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用饮食供应站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市性救灾捐赠和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