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直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间为准。
通过互联网提交的申请,受理时间从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开始计算。
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的申请,受理时间从省直行政机关当地邮戳时间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通过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受理时间从双方确认收到申请书的时间开始计算。
现场提交的申请,受理时间即刻计算。
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受理时间从省直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开始计算。
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改、补充的,视为重新提交申请,受理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省直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省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省直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省直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依申请公开信息,可以按照省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的成本费用。
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省直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省直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