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机关驻辽机构以及省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省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省直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做出提供或不提供本部门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省直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省直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在指南中应当告知公众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程序和获取方式,以及工作机构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省直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邮寄、传真及现场受理和其他便民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省直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告知填写内容和所需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省直行政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开通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电子版,供公众下载。
省直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代为填写。
第九条 省直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是否具备下列要件进行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对于要件不完整的申请,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未重新提交申请书的,视同申请人放弃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省直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 省直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