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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省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省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辽政办〔2009〕76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直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省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省直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机关驻辽机构以及省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省直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省直行政机关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省直行政机关应当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省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省直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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