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办考核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要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走访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包案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在人大代表、提案者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考核工作。
(四)工作联系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及其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各种形式,了解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图,共商解决办法。要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办理工作。要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积极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及其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有关办理情况,求得指导、支持和帮助。
(五)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八条 对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按照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 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