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政府可将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提案,或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的重要提案,确定为办理工作重点,由省政府领导批阅、领办和督办。承办单位也可选择部分建议和提案作为办理工作重点,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办理,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提案者共同研究。
(六)承办单位对已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落实的建议和提案,要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进行反馈。
(七)办理工作应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内部区域网上交办、督办、反馈以及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络、沟通等,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答复。
承办单位形成建议、提案答复函后,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当面答复。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复。答复后将答复函和征求意见单送交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二份。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切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内容准确,文字通顺,用语谦逊。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报省政府领办、督办领导审定。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和答复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吸纳协办单位的意见起草答复函,然后进行答复。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三)答复函要按统一格式,区别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第十八条的标准在答复函的右上角标明。
(四)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时,要附带征求意见单,由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
(五)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同一内容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分别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建议和提案要分别答复。
(六)承办单位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须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相关规定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第十三条 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