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积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做出说明。
第六条 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与群众生活联系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省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落实率,使人民群众受益,使人大代表、提案者真正满意。
第七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于对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对各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各市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答复。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均负有办理建议、提案的义务和职责。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二)及时把建议和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
(三)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四)组织办理须由省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五)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承办单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搞好综合协调,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六)组织对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负责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省政协常委会通报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