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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政办〔2009〕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建议和提案办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 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一)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省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全国和省政协委员、省政协参加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全国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省政府办理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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