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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2009〕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欢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干部群众在举行升挂旗仪式等集体活动或自发活动中使用国旗庆祝,极大地激发和抒发了我省各界各族人民的爱国热情,展示了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新风貌。但是,一些国旗由于使用和悬挂时间较长出现了破损、污损、褪色等问题,有些悬挂的国旗不合规格。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维护国家尊严和树立辽宁改革开放新形象的高度认识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函〔2009〕100号通知精神,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

  二、高度重视,落实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责任。各级政府按照单位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回收的国旗,市、县(市、区)政府要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

  三、加强工作协调,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回收和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建立健全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回收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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