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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
(闽价费〔2009〕55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实行收费管理办法的函》(闽劳社函[2009]3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63号)执行两年来的情况,为加快我省高素质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同意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其标准继续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6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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