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事业单位召开和举办全市性大型会议或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进行的资产处置。
(三)各主管部门及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处置一律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统一由市财政局进行调剂。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条 报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后,按不同处置方式分别办理:
(一)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资产及核销货币性资产的。
1、资产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2、在规定权限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超过权限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
4、单位根据批复进行处置,并将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出售(出让)、置换资产的。
1、资产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2、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书面上报市财政局;
3、按照《
西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市财政局通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在市财政局办理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4、市财政局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
5、单位根据批复进行处置,并将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并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被撤销单位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资产审批及转移手续。
(二)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单位的资产,属同一管理级次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他情形的,报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