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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指国有资产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划拨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转让价款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指对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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