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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2010年,全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按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按60元的标准补助,参合农民个人缴费30元。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县级财政负担标准,于当年5月底前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划拨至新农合基金专户。

  (二)创新新农合缴费方式。

  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集中性收费与经常性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在集中上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外,各地可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常年缴费窗口,及时接受农民缴纳下年度个人参合费用,也可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以及农民定时定点缴纳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各地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将新农合相关政策、参加办法、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补助比例和程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并主动缴费,不得强迫农民缴费,不得虚报参合人数,不得用财政拨款等冲抵农民缴费。

  (三)适当延长农民群众缴费时间。

  要充分利用外出务工农民春节返乡的有利时机,让更多农民群众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截止时间由上年度年底延长至当年2月底。为便于与财政年度保持一致,新农合的运行周期仍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做好特殊人群的参合工作。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农村特殊人群的参合问题。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分别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经费中列支;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的农场(包括林场、良种场、养殖场等)农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新农合制度范围;在城镇就读的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可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合(保)。

  三、完善补偿办法,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

  (一)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各地制定参合实施方案时,要在重点解决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负担问题的基础上,兼顾参合农民的门诊医疗服务需求,使参合农民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都能得到适度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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