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0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各地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全省农民群众参合率稳固在90%以上。到2009年底,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50%的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省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开始实行门诊统筹。到2010年,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政策范围内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综合补助率达到50%,全省二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实施门诊统筹。

  二、创新工作方式,完善筹资机制

  (一)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

  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