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均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发放及调整。
转制单位离休人员不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转制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标准原则上不变,计发及调整由省财政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办法及标准执行。
(四)企业年金。
转制后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国家和省的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其资金按规定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其职工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五)其他。
转制前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转制后仍维持不变。
转制前已参加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转制之月起,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其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额,一并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养老保险,转入前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及调整,按本文相关规定执行。
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的编制外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和文化事业转制单位所属企业及其职工,原未参保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并补缴。
其他文化事业单位,未确定为省试点或虽确定为试点但明确为公益性事业的单位,暂维持不变,其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仍由原渠道发放,待国家和省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后再按其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险
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职工及退休人员随单位一同参加。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转制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参保后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五、其他社会保险
省直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文化事业转制单位社会保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