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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转制前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原则上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转制时省直接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与转制前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从事业费或自有资金中支付;对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项目和标准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与转制前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予以解决。

  2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统一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为保证转制前后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其中:转制后第一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90%;转制后第二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70%;转制后第三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50%;转制后第四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30%;转制后第五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10%。5年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该项补贴。发放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待遇差补贴标准时,计算其事业单位退休金以转制时本人档案工资为计发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3转制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缴费年限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统一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4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从转制之日开始,其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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