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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9〕10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文化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省直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退出事业编制序列的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指导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兼顾文化事业转制单位特点,充分考虑各方经济承受能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与国家和省关于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相统一。

  二、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和转制时间的界定

  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是指我省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供,由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转制为企业的文化事业单位,其职工是指这些单位中在转制前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录(聘)用、招收手续并已经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人员。

  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转制时间,由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期限确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

  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从批准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为企业的次月起,参加省直接统筹,统一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规定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从工商登记注册的次月起,单位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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