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群体。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执行第二档次筹资和待遇标准;未成年人执行第一档次筹资标准,享受第二档次待遇。
三、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
连续缴费参保满3年后,继续连续缴费每满1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连续缴费参保每满5年,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最高不超过30%。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四、完善门诊统筹制度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因地制宜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将全部参保居民均纳入门诊统筹范围,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额度,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增加居民医保惠及面。
五、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按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要求,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各地要在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
六、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围绕便民利民的原则,改进和完善参保、登记、核定、缴费业务,方便居民参保登记、核定缴费、看病就医和享受待遇。改进完善付费和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支付谈判机制和费用控制责任分担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费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坚持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标准和服务流程,建立健全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严格收费行为,实行银行卡绑定收取医疗保险费的地区,自愿提供医疗保险缴费服务的银行不得收取银行卡年费,切实减轻参保居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