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途径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费消费状况,适当提高并拉开各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到2011年,各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住院费用政策内综合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二)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建立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于2010年底前调整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三)规范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患者除国家规定不予报销和应由第三方负担以外的医疗费用,应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一)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各地可根据实际完善个人账户使用功能,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试点。
(二)规范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
改进和完善参保、登记、核定、缴费业务的服务流程,简化转诊、异地安置、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各项业务办理手续,公布办理时限,减少审批环节。
(三)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店,都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依法查处。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依情节轻重暂停其部分病种诊疗资格1-5年或取消其定点资格;对严重违规的定点零售药店,依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费用谈判机制与控制机制。
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医疗费用谈判机制。以团购的形式代表参保人员与医药服务提供方进行谈判,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强化医药服务提供方制约机制和竞争机制,更好维护参保人员利益。
将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相结合。完善总额控制、定额管理、单病种结算、复合式结算等结算办法,科学设计定额标准、各类费用所占比例等相应的控制指标,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权利、义务,形成医疗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药费各方共同分担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