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进和完善全省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参保政策
(一)落实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责任。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除国家和省规定外,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经营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对不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用人单位未参保及断保期间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该单位负担。
(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的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除设立必要的待遇等待期外,取消养老保险关系、户籍等参保限制。
(三)妥善解决关闭破产等企业的参保问题。
除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以外,其他改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以及长期停产、停业完全没有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允许其自愿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按照城镇职工医保规定应由企业为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欠费,在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应当列入清算范围。
(四)建立参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鼓励早参保、连续缴费。
各地可根据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年限分档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医保待遇。城镇从业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