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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株政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湘政发〔2009〕10号)和省财政厅、省经委、省金融证券办、省人民银行、省银监局等五部门《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若干意见》(湘财企〔2009〕1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有效增强信贷服务

  (一)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机构要确保全年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增幅,新增存款的60%用于当地发放贷款,60%以上新增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增速。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每年专项安排支农再贷款5亿元以上,发展再贷款2亿元以上和相应的再贴现额度,支持银行机构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二)设立专门营销机构。2009年7月份以前,各商业银行市级机构和有条件的县市支行,要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营销机构,选配高素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适当下放中小企业信贷权限,增加基层支行流动资金贷款和担保质押贷款等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审批权。

  (三)推进服务产品创新。推出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仓单质押、股权质押等抵押担保方式和循环额度贷款、最高额抵押贷款、节能减排贷款、小企业联合保证贷款、动产质押贷款、并购贷款、融资租赁等套餐服务。

  (四)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优化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实行贷款限时审批制度,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可以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方式,提高担保和放贷的效率。

  (五)做好核销减免工作。执行财政部财金〔2009〕12号和13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帐核销、重组和减免工作。对符合呆帐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及时予以核销。对中小企业及涉农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企业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贷款本金和表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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