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株政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每年从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中确定10家左右企业纳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选择5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列入拟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尽职调查,达成上市推荐意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市金融证券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政府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为拟上市企业在进入上市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运作)之前提供日常咨询、业务培训、实地调研、协助制定改制方案等培育服务。此项前期培育服务费用不向被服务企业收取。

  三、拟上市公司引进外省、市专业人才,可享受本市在落户、子女就学、经济适用房购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鼓励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五、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安、财政、国土、房产、工商、国资、交通等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车船、设备过户等手续时,不视同交易,只收取工本费,其中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而产生的税费依法征收,其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经批准以项目补助形式给予全额返还;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地产等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资产。

  六、鼓励拟上市企业进行上市前的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历年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可进入资本公积;因审计、评估调帐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转资本金涉及所得税征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执行;对其中形成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企业成功上市后,经批准以项目补助形式给予全额返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