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制度:清产核资工作同时分析企业现行财务管理现状,如发现较大缺陷,企业要在办妥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工作成果。
六、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二)各企业清产核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三)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四)各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市国资委申报产权界定。
(五)各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六)各企业应当在清产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账务管理的范围。
(七)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八)由市国资委选聘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七、资产核资的工作程序
(一)市国资委下发清产核资通知和清产核资进场通知单。
(二)企业制定本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