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
(五)《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
(六)《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4号);
(七)《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2号)。
三、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这次清产核资基准日定为2009年6月30日。清产核资全部工作力争在年底全面完成。
四、清产核资的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分二批进行,第一批为目前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二批为其它市政府出资的企业。
五、清产核资的内容
(一)账务清理: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项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二)资产清查: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三)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五)资金核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