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株政办函[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
《株洲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株洲市本级国家出资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认真组织开展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清产核资,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能按计划如期完成,根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2号)等清产核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其目的在于全面摸清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家底”,如实反映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为准确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业绩奠定基础;核实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状况,理清企业产权归属,明晰国有产权,规范企业基础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全面清查核实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清产核资的依据
(一)《国有资产
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二)《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3号);
(三)《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厅发评价〔200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