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水平。要规范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除应急决策和日常政务决策以外,所有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各项决策制度。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广泛征求各界意见。进一步完善市政府议事制度,规范议事程序,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民生问题要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建立社情民意反馈制度,充分听取群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建立精简效能的执行机制,提高政府执行能力。要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职责。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开展行政流程优化再造。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要完善行政服务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将行政服务程序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行首问责任制,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实行项目审批代理制,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行政许可手续进行全程跟踪、全程督办、免费服务。加快“数字株洲”建设,不断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要强化执行力建设。逐步推行政府精细化管理,做到各项管理工作有任务,有标准,有措施方法,有组织和责任机制,有检查、监督和考核。实行重点工作报告制,对于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执行部门要及时报告落实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和效能监察工作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三)建立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开展政府绩效评估。要在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绩效评估,奖优、罚劣、治庸,严格兑现评估结果,适当拉开分配档次,着力营造“能上也能下”、“能进也能出”的公务员管理和激励机制。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确定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内容。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社会参与的绩效评估体系,坚持考、评、议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月度考核与年终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要加强对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把评估结果与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考核奖惩、选拔任用等有机结合起来。要将政府绩效评估与市委政绩考核有机整合、相互衔接,真正发挥好考核工作的激励作用。
(四)建立权责统一的问责机制,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全面贯彻落实《株洲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开展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各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实施问责,形成“不负责,就问责”的约束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或实施细则,细化各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行为,强化问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实行问责的过程中,要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