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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全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每年年初报市政府批准。

  (二)由市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牵头积极支持高校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等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聘请创业培训教师、成功企业家和有关院校、部门等专家组织创业导师团,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示范带头作用,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优惠政策,采取鼓励措施。

  (三)加大创业资助力度。大学生自主创业,可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2-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并具备一定自有资金和相应的担保条件的,可按其吸纳人员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两年财政全额贴息。

  (四)开展创业大赛,由市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大赛”等系列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的活动。在培训学员中,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功典型,并给予奖励。

  (五)加大创业政策宣传、完善创业服务。由市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联合开展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并制定《大学生创业指南》,发放到各院校。

  (六)设立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免费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收费。

  四、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一)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托底”就业援助。在基层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站、中心建立援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人本服务。

  (二)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即:城市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按照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办法,实行动态为零的工作目标。并参照零就业家庭援助的政策提供就业岗位,实行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以及事业单位招聘(限2009年应届毕业生以及2007年以后毕业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考试一律免收报名费、体检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在就业专项费用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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