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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人事部门在今后全市新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中,对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笔试加10分,并优先录用。对参加“三支一扶”等国家规定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的,按规定给予加分。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参加军队国防建设。从2009年起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市、区(县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代偿,学费由市、区(县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补偿。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一)企业招用2009年应届毕业生以及2007年以后毕业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大型企业占职工人数5%以上,中小企业占职工人数1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两年以上,可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50%给予补贴。

  (二)劳动、教育、人事部门免费为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初任以及权益保障服务。

  (三)人事、教育、劳动部门对到省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见习期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服务。

  (四)公安部门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公安部门要放宽企业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五)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册员工1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根据企业的用人规模,贷款的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六)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七)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八)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多的高科技企业,科技部门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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