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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就业。要开发一批基层公共管理服务岗位,重点是“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扶贫)。从2009年起,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牵头每年招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充实农村乡镇、村和部分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争取用3-5年时间,做到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人事、卫生等部门牵头每年选派适量医卫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社区卫生院(室)就业。“三支一扶”期间大学生各项生活与交通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体检、培训等项目经费,按省里规定执行。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确保每年全市公益性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应占招收人数的5%-15%。

  (三)由人事部门和编办牵头负责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招聘制度,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由各级人事、编办集中归口管理,每年空岗的30%以上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四)市人事、教育部门根据全市中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全市各地正常招聘中小学教师中,每年安排40%以上的名额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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