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5.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结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小煤窑、小化工、小冶金、小建材等企业。以控制职业病为目标,强化对煤矿、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制度;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针对有毒、有害作业生产环境等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急、慢性职业中毒危害源点实施隐患登记。开展作业场所密闭空间的调查登记,严格实施密闭空间的作业准入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治理的职业中毒隐患;对产生重大职业中毒隐患的设施、场所进行治理。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保障体系。
1.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履行危害告知义务的行为从严处罚,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逐步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体系,使职业病人得到及时、合理的诊断、鉴定、治疗和康复,提高职业病人的康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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