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环境质量负责。负责编制本区域农村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依法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按照省政府《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中的规定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任务,促进农村环保工作落到实处。
2.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农村环保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的创建与验收工作。
3.市农办负责农村沼气推广和再生能源发展工作,协助抓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关环保指标的督查考核和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的创建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农村污染治理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督,督促县市区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积极探索农村环保项目支持的方式和方法。
5.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加强对农药化肥农膜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技术,做好农膜回收利用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6.市畜牧水产局协助抓好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7.市国土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督促恢复矿区地质生态环境。
8.市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做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
9.市水利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安全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10.市林业局负责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等重点工程,加强森林资源管护。
11.市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工作。
(二)实行以奖促治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实行“以奖促治”,为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加快推进农村环保工作。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限期治理验收的,每头存栏牲猪奖励50元(已获得环保治理财政资金或沼气国债项目资金的除外)。奖励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未按期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任务的,不再安排国家、省、市牲猪养殖扶持资金。
(三)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检查和督查制度。将农村环保工作纳入县乡领导班子年度政绩考核、县域经济考核和“两型”社会建设考核范围;将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沼气池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的考核范围。市环保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农村环保工作督查,定期将农村环保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未按期完成省人民政府考核要求的县市区政府,将实行考核评比“一票否决”制、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制和行政首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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