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落实污染减排任务。在重点中心城镇积极推广生活污水处理示范项目;加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确保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同时,采取“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逐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五)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科学划定禁养区,依法限期关停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改变人畜混居现状。规模化养殖场要全面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申报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要限期治理。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年底以前,完成存栏规模在2000头牲猪(或折2000头牲猪,下同)以上的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在2010年6月前完成存栏规模在500头牲猪以上的养殖场污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对存栏规模在50-500头牲猪的养殖大户,也应积极有效地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六)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大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力度,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农业部门每年完成250万亩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农膜回收利用率达50%。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70%以上。
(七)加大矿区生态环境整治、水土保持、植树造林工作力度。坚持矿山开采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确保在建矿山生态保护合格率、关闭矿山生态恢复执行率100%。积极防治水土流失,严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做到山体缺口治理率达80%以上,中重度水土流失区治理率达100%。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等重点工程,加强森林资源管护,逐年提高森林覆盖率。
(八)大力开展生态村镇创建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的考核指标要求,在具有较好社会基础、较强经济实力的乡镇(村)率先建设一批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示范村,各县市区每年要完成2-3个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示范村创建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