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银行机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市银行管理机构、各市级银行机构:
《株洲市银行机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2007年10月印发的《株洲市融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07]21号)自本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株洲市银行机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充分调动全市银行机构信贷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市人民政府成立株洲市银行机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证券办主任任副组长。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证券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证券办主任兼任。
二、考核对象
(一)各市级银行机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市级银行金融机构。
(二)银行管理机构: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
三、奖励内容及金额
(一)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银行专项奖金200万元。
(二)根据《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09〕12号)文件精神,由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中小企业融资奖励专项资金。
(三)由市财政设立新设银行机构专项奖金,鼓励和支持在我市新设内、外资银行机构,每新设一个银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金10万元。
四、奖励条件完成株洲市银行机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初下达的新增贷款计划,当年新增贷款的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同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
五、奖金计算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