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株办[2009]60号)
各县市区党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中央、省属在株各单位党组(党委):
中共中央近期公开发布了《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9〕7号)(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这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按照省委办公厅的要求,现就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各级党组(党委)要将《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开展专题学习讨论。党校(行政学院)和培训机构要将《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开设专题辅导课,有计划地开展干部培训,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使广大党员干部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充分行使监督权力,积极支持、配合巡视工作。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宣传《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作为当前思想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为《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学习贯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通过撰写理论文章、邀请专家访谈、开设专题讲座、举办研讨班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党员干部熟悉和掌握好《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精神,认真开展对照检查。要确定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省委巡视组巡视期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认真落实巡视组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考核内容,定期检查,一并考核。
要结合学习贯彻《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等文件,尽快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完善相关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