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地址
本栏应填写企业驻地的地址全称,包含街道(路)号详细地址。
四、供电区域
本栏应填写经核准属于持证企业专营的供电营业区的行政区划名称,最小区域为乡(街、路)。小于乡的,可在乡的名称后加括号注“部分”。该“部分”以供电营业区平面图及双边协议为准。
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填写本栏时,直接按行政区划名称填写,但注意要能区分局部非供电区域。
五、营业方式
本栏应填写持证企业从事电力供应的方式。填写“直供”、“直供、趸售”、“趸售”。
六、分支机构
本栏应填持证企业下设的第一级营业分支机构名称。
七、发证机关
本栏应填写国家或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全称,加盖印章才生效。
八、发证时间
本栏应填写许可审查批准或同意变更的日期。
九、其它
《供电营业许可证》一律用电脑打印,不允许人工书写。
附件9
纸质供电营业区图规则
本栏应填写《供电营业许可证》同时发放的“供电营业区平面图”的编号,即营业区图号。在供电营业区平面图右上角或右下角应开设图例,图例框必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供电营业区平面图才有效。图例内容如下:
供电营业区平面图
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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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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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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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区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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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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