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27号 2009年10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宁政发[1999]38号)实施以来,我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基金收缴规模不断扩大,监督管理工作日益加强,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有益作用。但随着我区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劳保基金收缴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规范劳保基金收缴拨付行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劳保基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劳保基金管理,提高收缴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强化措施、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建筑工程劳保基金收缴管理工作。要及时掌握各项工程的立项、报建、招投标、劳保基金缴纳、施工许可证发放、开工、竣工、结算等环节,对不按规定缴纳劳保基金的工程项目,不得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对拖欠以前工程项目劳保基金的建设单位,在未缴清所欠劳保基金前不得办理新开工报建手续;建设单位在竣工结算时,对不按规定缴足劳保基金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产籍登记手续。对违反规定办理了开工手续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办理产权、产籍登记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经办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二、规范劳保基金缓交审批程序。劳保基金原则上不得办理缓交。个别政府投资项目,如建设资金不足确需缓交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缓交手续。房地产等社会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缓交。目前已经办理缓交的项目,除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必须在今年12月底前全部收回,并收回企业应付的滞纳金。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劳保基金要全领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从现在起,停止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有关问题的复函》(宁财(综)发[2001]293号)文件中“关于劳保基金相互划转后,直接进入劳保基金管理部门各自支出账户”的规定。自治区、市、县(区)相互之间代收的基金,应在每季末10个工作日之内,由劳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实后交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互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