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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二)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统一。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即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所确定范围,各市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配置比例要科学合理,逐步实现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配置比例达到55:45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住院和门诊大病及门诊费用实行统一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
  (三)基金使用管理统一。要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充分调动市县工作的积极性。按照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要求,建立市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使基金能够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基金管理实行“分级预算管理、市级调剂”管理模式。
  (四)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费用结算统一。要加强就医服务管理,按照资源共享、分级利用、加强引导、强化考核的原则,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委托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协议、考核办法和现行结算方式,建立按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和按人头付费等结算方式,引导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约束,树立看病成本意识,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加强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五)经办服务规程统一。要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规程和标准,健全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心并向县市区和街道(社区)、定点医药机构延伸的经办管理服务网络,强化市级经办机构服务能力。统一经办业务管理服务规程和服务规范标准,明确分级经办责任和建立互动协作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办法。明确不同层级经办管理机构人员管理、配置和经费保障机制。
  (六)信息系统统一。全区统一信息系统软件,自治区通过网络支持市县区和街道(社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联网结算,参保人员持卡就医买药,住院及门诊大病实行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费用。要加强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为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提供数据支持。要提高医疗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加强医疗服务及费用网络监控。
  四、建立医疗、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
  各市所辖县(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按15%的比例于2009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上解市级财政专户,从2010年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入的5%按季度上解市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其基金总量达到全市当年统筹基金总收入的 15%后,各县市区不再上解调剂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年度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时,要依据所辖地区上年度基金收支余情况,并考虑当年扩面人数、缴费基数变化、退休人员人数变化等因素。收支预算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市根据所辖地区目标任务完成和综合管理情况,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完成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的地区,当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市级给予资金调剂。先按该统筹地区上解的资金量调剂,仍然有缺口的由市级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具体调剂管理办法由各市统一制定。各县(市)医疗、生育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各县(市)确需动用历年结余的,需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调剂金管理、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应遵循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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