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116号 2009年10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 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 12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和基金抗风险能力,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异地就医付费结算难等突出问题,现就我区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增强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提高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切实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能力,有效缓解群众异地就医付费结算难等突出问题。
  二、总体目标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在2010年全部实行市级统筹。2009年,银川市以市级统筹模式纳入自治区级统筹范围试点,石嘴山市以市级统筹模式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试点。 2010年,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三、统筹内容
  (一)基金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在同一市内,各县(市)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分别保持一致。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为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300%;个人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各市在制定市级统筹方案时,综合考虑提高待遇支付标准和调整缴费基数等因素确定缴费比例和标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2009年末各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得低于6%。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