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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十九)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利用与伊斯兰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宁夏中医药、回医药的国际影响。积极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开展中医药研究开发。

  七、完善中医药发展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中西医并重”,切实履行好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职责。把中医药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促进中医事业与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科技、教育、税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推动中医药及回医药发展的强大合力。各地在实施重大卫生项目时,要统筹考虑,重点安排,充分利用中医药及回医药资源。

  (二十一)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将中医药经费单独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设立中医药预算内专项经费,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重点扶持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学科(专科)建设、农村中医药和中医药回医药研究开发、适宜技术推广等项目。

  (二十二)完善中医医院补偿机制。公立中医医院实行中医药服务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并与财政补助挂钩。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补偿予以倾斜,确保中医院突出中医特色优势。财政补助设置不同档次,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考核办法由财政厅、卫生厅制定。合理制定中医正骨、针灸、推拿等中医特色诊疗项目和体现名老中医专家诊疗技术服务劳务价值的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应用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开展医疗服务,降低医疗费用。

  (二十三)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疗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要将门诊煎药费、辨证论治费和处方调剂费、中药配方颗粒等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及服务项目、中药品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分别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对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中药饮片、院内制剂费用要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的职责,充实中医药管理力量,积极发挥规划、指导、监管作用,切实加强全区中医行业管理。依法加强中医机构和中医技术人员的准入管理,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保证中医药服务安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和标准。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中医药专业学会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建立完善中医药行业组织和行业标准,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评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实行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的同行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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