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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09年-2015年)》《促进回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三)加快宁夏道地中药材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以道地中药材资源保护和资源修复、再生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规范化种植为突破口,科技带动,营造特色,创立名牌,扩大基地种植规模,建立道地中药材特色的生态产业模式,逐步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中药产业经营新格局。加快中药材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实现中药材的可持续利用和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十四)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人员、学术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特别是回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中医药、回医药企业做好服务,支持培育出口产品,提高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
  (十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点做好中医药科研、生产、经营、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妥善保护不宜申请专利的中医药工艺、方法。
  (十六)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弘扬中医药传统文化。充分挖掘宁夏中医药传统文化资源,全面整理现存的中医药文献资料,积极搜集整理民间中医回医药资料,做好中医药文化的宣传。支持建设中医(回医)药文化博览馆。加强中医药文化遗址、文物、文献等优秀传统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支持申报国家级和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医药机构要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在环境、建筑、服务和管理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切实加强中医药科学普及与文化传播,努力营造推动中医药发展的文化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在发展卫生事业时,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切实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要把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完善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完善中医药行政管理队伍,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各地要依据本规划制定本辖区的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督导机制和分级监测评估制度,积极推进各项中医药任务落实,确保按期实现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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