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交农路[2009] 344号HNPR-2009-17006)
各市州交通局、公安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交通厅组织课题组深入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并广泛征求全省交通、公安部门的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已经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共同审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将《指导意见》印发全省,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暂行技术要求(略)
湖南省交通厅
湖南省公安厅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改善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状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应于全省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四条 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 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向同级政府申报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督促县(市、区)交通部门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情况。
第六条 市州公安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加强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县(市、区)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政府申报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年度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及时纠正侵占公路、损害公路设施以及影响行车畅通安全的行为;指导乡镇政府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