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自治区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教育厅、卫生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民政厅、林业局、扶贫办、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民居住区适度集中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政府是推进农村民居适度集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以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和塞上农民新居建设两大工程为突破口,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要切实加强对这项重大民生工程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民更新思想观念,转变生活习惯,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深刻认识推进农村居民适度集中对于改善自身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巨大促进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积极投身到这项工程建设中来。
(二)坚持规划先行,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优化布局、适度超前”的要求,抓紧规划修编。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抓紧修改完善村庄布局规划,并尽快制定农村民居适度集中实施方案,明确年度计划任务。国土资源厅要尽快研究出台农村民居适度集中建设宅基地调整指导意见,加强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与《宁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确保将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纳入自治区土地利用规划,大力开展村庄和宅基地整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挖掘存量土地,为居住区建设争取更大的用地空间。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编制和完善辖区内村庄建设规划,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审查。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坚决杜绝随意变更规划和违犯规划随意建房的现象。对未纳入集中居住区规划的村庄停止一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三)整合各类资金,集中力量推进集中居住区建设。
规划的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要采取切实措施,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集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要将规划中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建设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集中居住区建设,特别是对中南部贫困地区农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给予倾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国家扩大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有利时机,争取国家更多的资金支持。各市、县(区)财政也要安排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整合农村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集中投向规划的农村民居适度集中区,确保辖区内农村民居适度集中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放开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经营权,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参与建设具有赢利性的公共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