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民居适度集中的意见
(宁政发[2009]106号 2009年10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推进农村民居适度集中,是从根本上提升我区农村基础设施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快我区农村民居适度集中建设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经过多年建设,我区农村民居有了较大改观,但还存在着自然村太多、农民居住分散等突出问题,不仅浪费土地资源,而且造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难度大,严重影响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居住环境的改观,成为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因素之一。当前,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特别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实施,为我区推进农村民居适度集中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同时,农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要求改善居住环境、享受现代文明的愿望日益强烈,也为适度集中居住创造了基本条件。推进农村民居适度集中,有利于大大降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促进国土整治,扩大耕地面积;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机械化耕作、集约化管理和经济结构优化;有利于封山禁牧,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完善设施、节约用地、美化环境”的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以撤并居住条件差、人口少的自然村庄为突破口,以新型民居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为根本,通过优化布局、整合资源、试点推广、分步实施,逐步推动农民住宅向小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实现村庄变社区的目标,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用地集约、村容整洁、文明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推动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担当起组织领导、规划编制、综合协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职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坚持规划先行,梯次推进的原则,尽快编制完善农村民居庄点规划和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坚持因地制宜,政策扶持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通过良好的基础设施、优惠政策、典型示范带动等措施,吸引散居农户向规划的居住区集中,坚决杜绝强拆强建的现象发生;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原则,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以工业化带动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