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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汕头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15、加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电子化进程,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汕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我市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并逐步实行学籍管理电子化。各区县要认真贯彻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粤教基[2008]4号),逐条逐项对照落实。要根据辖区内实际,突出重点,制订防辍、劝学工作具体方案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区县政府一乡镇政府一村(居委)”防辍、劝学工作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防辍、劝学工作的法律责任,落实教育系统的辍学、劝学工作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一学校一级组(班主任、科任老师)”防辍、劝学工作责任制,千方百计降低辍学率,提高初中三年保留率,力争完成我市制订的到2010年,以区县为单位,初中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的防辍工作目标,力争为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提供足够生源,提升我市在全省防辍的位次,突破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生源瓶颈。
  16、重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其就学创造条件。区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义务教育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既要规范管理,又不得人为设置影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合理流动的条件。公办学校在完成划片招生任务后如还有剩余学位,应无条件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开放,并逐步提高接纳进城务工子女入学的能力。加强对以接受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在办学场所、师资培训、教学管理、教学设备等方面予以扶持和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行为,多形式解决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17、各区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等部门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帮助解决本区域“留守儿童”在思想教育、就学、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协调整合力量,建立由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社会、学校、家长(监护人)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学习生活的管理体系。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18、加强特殊教育工作,保障特殊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市财政、国土、规划、教育、残联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汕头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步伐,力争2011年全面投入使用。各区县要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巩固提高“普九”成果工作中,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增加普通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跟班就读的人数,努力改善开设特教班学校的教学条件,按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特殊教育教职人员,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逐步完善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到2010年,全市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7%以上。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少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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